春节将至,企业年会上的涉税财务处理![]() 企业年会财务处理 临近春节,大部分公司都已经开始准备年会了,你们公司的年会筹备得怎么样了?在年会上,企业往往会向员工或合作单位的人员发红包、奖品,年会红包、抽奖、礼品在不同情形下,其税务处理也会不一样。 ![]() 红包、奖金、礼品 ![]() 企业向本单位员工发放的普惠性红包、奖金、礼品是指企业发放的人人有份的红包、奖金、礼品。员工取得的这种红包、奖金、礼品,是基于其任职受雇,员工的所得实质上是付出劳务的对价,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企业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其他工资薪金一起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若企业发放的是奖励具有年终奖性质,则在2027年12月31日前,员工可以适用“单独计税”的税收优惠,即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 现金或实物奖励 ![]() 对员工给予的现金或实物奖励,属于非普惠性的,但员工获得的奖励仍然是基于其任职受雇,取得的所得实质上仍然是付出劳务的对价,因此,仍然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和其他工资薪金一起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样,如果奖励具有年终性质,在2027年12月31日前,员工可以适用“单独计税”的税收优惠。 ![]() 现金或实物奖励 ![]() 对员工给予的现金或实物奖励,属于非普惠性的,但员工获得的奖励仍然是基于其任职受雇,取得的所得实质上仍然是付出劳务的对价,因此,仍然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和其他工资薪金一起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样,如果奖励具有年终性质,在2027年12月31日前,员工可以适用“单独计税”的税收优惠。 ![]() 给本单位以外的人员发放的红包、奖金、礼品 ![]() 一些企业搞年会,不仅自己单位的员工参加,还可能会邀请客户、供应商、家属等参加。在年会现场,企业还会给这些单位以外的人员发放红包或赠与礼品。本单位以外的人员不是本单位员工,其取得所得不是因为任职受雇,属于“偶然所得”,企业需要按“偶然所得”即所得的20%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实务中,一般都是全额发放红包或是礼品,无法代扣代缴到个税,为了避免税务风险,实际上是企业承担了这部分个税。 ![]() 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 ![]() 企业赠送的是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这种实际上还是诱导消费的,无需作为“偶然所得”申报个税。 对企业来说,赠送的红包、资金、礼品,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支出,按业务招待费的限额扣除;如果带有业务宣传性质,如支付宝集五福、百度赞助春晚派送9亿红包、抖音集音符瓜分5亿元等,作为业务宣传支出,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限额扣除。 ![]() 抽奖 ![]() 通过抽奖发放的奖品,这种情形下,无论是本单位员工还是本单位以外的员工,均需要按“偶然所得”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也可以代为承担税费,但需要由承担的税费向税务机关申报。 ![]() 微信红包 ![]() 为活跃气氛,微信群里基本都少不了抢红包大战,这些红包多为老板、领导私人发放的红包,这种红包,无论是发红包的人还是抢红包的人,都不涉税,老板、领导们可以放心发,员工也可以放心抢。 政策依据: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政策问题的解答》《公告》(注: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所指“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2025-03-05
2025-03-05
2025-03-05
2025-03-05
2025-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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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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